甘人社通〔2022〕3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5日
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律师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律师系列人才队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律师执业工作的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以及部分法律援助律师。
申报律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律师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四级律师)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级职称基本条件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 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严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一级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系统、深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及法治建设与发展现状,了解国内外律师业务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系统全面掌握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课题研究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复杂疑难案件得到业内同行专家认可。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
(二)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的学术理论水平,或发表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三)对律师业务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重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且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二级律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行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行业专著(译著)1部;或主持完成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案例或经典案例、指导案例5个。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等实践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企业外,其他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担任企事业单位或县以下基层单位法律顾问不少于一年。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2件或被司法部评选为优秀案件2件。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主持制定(前3名)律师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行业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行业管理或业务指导规范性文件1项,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律师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2项(由省司厅认定)。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法律事务5件以上,并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省司法厅认定)。
3.担任市厅级以上政府或省属以上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大型金融机构、人民团体、大型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或担任市厅级以上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咨询专家,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作为主办律师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4件以上(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
5.作为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件以上(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单)。
6.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作为律师执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律师机构,使该单位的律师业务工作在全国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司法部或全国律师协会评为律师业务先进集体。
8.培养指导至少3名律师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授予的全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9.获市厅级表彰2次。
10.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3项。
11.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法律专业专著(译著)1部。
12.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行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4.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全省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经本系列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5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律师行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二级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了解掌握律师专业前沿发展趋势;能够解决律师工作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能独立开展对当前经济社会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全省同行业内认可。
(二)业务能力突出,能够独立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发表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三)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三级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或学士、硕士学位,任三级律师满5年。
(三)具备大专学历,从事律师工作20年以上且任三级律师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案例报告、课题报告、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企业外,其他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担任企事业单位或县以下基层单位法律顾问不少于1年。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件;或承办的案件被司法部评选为优秀案件1件。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制定(前6名)律师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行业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参与制定(前5名)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行业管理或业务指导规范性文件1项,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参与(前3名)制定1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与(前3名)制定1项全省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或参与(前4名)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完成(前4名)律师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由省司法厅认定)。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法律事务3件以上,并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省司法厅认定)。
3.担任县级以上政府或省属以上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市级以上科研院所、中型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型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担任县级以上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咨询专家,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作为主办律师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案件5件以上或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2件以上(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
5.作为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单)。
6.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作为律师执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律师机构,使该单位的律师业务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评为律师业务先进集体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8.培养指导至少2名律师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9.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10.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律师专业专著(译著)1部。
11.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行业论文2篇。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3.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经本系列3名以上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4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三级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了解法律知识和律师实务,熟悉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三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能够独立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工作。
(二)具有参与分析处理律师业务领域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是本单位业务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四级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任四级律师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从事律师工作15年以上且任四级律师满5年。
第三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培训、自学等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获县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参与制定1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与制定1项全省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或参与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参与完成律师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由省司法厅认定)。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过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示范意义或精品法律事务2件以上,并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各市州司法局认定)。
3.担任乡级以上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担任乡级以上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咨询专家,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案件3件以上或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2件以上(提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本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
5.作为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单)。
6.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1条以上立法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8.参加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0.参与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律师专业专著1部。
11.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法学或律师专业论文1篇。
12.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2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县级”指县(区、市)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有关课题: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省部级课题是指省部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原件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五)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大型”“中型”“小型”等分类,按照国家发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七)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八)部分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在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符合晋升条件的法律援助律师。
第四十六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人员。
第四十七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第四十八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获得科技奖励,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依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