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5日
甘肃省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有效激发公证员专业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公证员专业人才队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公证员业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公证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公证员专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四级公证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首次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公证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级职称基本条件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 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且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一级公证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工作业绩突出,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奖励或表彰;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公证事务;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
(二)主持、参与完成公证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具有组织、领导公证业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的学术理论水平,或发表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三)对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重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且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主持完成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案例、经典案例、指导案例5个。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企业外,其他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具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或担任企事业单位或县以下基层单位法律顾问不少于1年。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2件或被司法部评选为优秀案件2件。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主持制定(前3名)公证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行业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颁布实施的行业管理或业务指导规范性文件1项,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公证员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公证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2项(由省司法厅认定)。
2.本人成功办理1件在全国或5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并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省司法厅认定)。
3.本人承办的案件入选省级公证优秀案例2件或被评为全国公证优秀案例1件。
4.撰写3篇以上指导性案例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案例库。
5.参与市厅级以上行政执法事务,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或出具司法建议书1份,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6.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作为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公证机构,使该单位的公证业务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司法部或全国公证协会评为先进集体。
8.培养指导至少3名公证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省司法厅和省公证协会联合授予的全省优秀公证员、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称号。
9.获市厅级表彰2次。
10.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公证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11.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法律专业专著(译著)1部。
12.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4.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全省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经本专业3名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5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行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二级公证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承办的公证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全省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
(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能够独立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三)本人创新的公证工作或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并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或学士、硕士学位,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三)具备大专学历,从事公证工作20年以上且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案例报告、课题报告、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简单交流,并能够借助工具书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企业外,其他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具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或担任企事业单位或县以下基层单位法律顾问不少于1年。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件;或承办的案件被司法部评选为优秀案件1件。
2.省级。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制定(前6名)公证领域国家标准、国家行业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参与完成(前5名)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颁布实施的行业管理或业务指导规范性文件1项,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参与(前3名)制定1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与(前3名)制定1项全省公证员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或参与(前4名)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完成(前4名)公证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由省司法厅认定)。
2.本人成功办理2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并受到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省司法厅认定)。
3.本人承办的案件入选省级公证优秀案例1件。
4.撰写2篇以上指导性案例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案例库。
5.参与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事务,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或出具司法建议书1份,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6.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任现职以来在全省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公证员(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3次或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4次。
8.作为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公证机构,使该单位的公证业务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评为全省公证业务先进集体。
9.培养指导至少2名公证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优秀公证员、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称号。
10.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公证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11.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法律专业专著(译著)1部。
12.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4.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经本专业3名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5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项中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三级公证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第三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二)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公证领域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是本单位业务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从事公证员工作15年以上且任四级公证员满5年。
第三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培训、自学等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获县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参与制定1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与制定1项全省公证员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或参与制定1项省级地方标准;或参与完成1项公证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由省司法厅认定)。
2.成功办理1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并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肯定,附肯定依据(由各市州司法局认定)。
3.年均办理或者审批公证案件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2件。
4.本人承办的案件入选市级以上公证优秀案例库。
5.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1条以上立法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6.参与乡级以上行政执法事务并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或出具法律建议书2份,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或在全省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公证员(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2次或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3次。
8.参加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9.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公证业务应用对策报告、行业管理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建议或者立法修改建议,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附采纳依据。
10.参与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公证专业专著1部。
11.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法学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
12.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7-12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6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县级”指县(区、市)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有关课题: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省部级课题是指省部级法律方面的研究课题等。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原件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五)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大型”“中型”“小型”等分类,按照国家发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七)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人员。
第四十七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第四十八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获得科技奖励,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