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1〕46号),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此项政策和具体举措,根据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号)要求,现对《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省长金融奖从2007年度开始设立,由省政府对当年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单位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在省长金融奖的激励带动下,各金融机构积极主动争取总部政策支持,创新开发金融产品,调整优化融资结构,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不断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各市州政府和企业充分运用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谋划推动发展。“十二五”期间,我省存贷款余额双双突破万亿元大关,成为全省主要经济指标中仅有的两个“过万亿”指标。“十三五”期间,我省金融业增加值由443.12亿元增加到897.5亿元,年均增长15.16%,占GDP的比重由“十二五”末的6.53%增加到9.95%,占第三产业的比重由“十二五”末的13.26%增加到18.07%。2021年一季度,全省实现金融业增加值247.1亿元,同比增长1.4%,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1.20%,占第三产业的比重为18.30%,金融业已成为甘肃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些年来我省金融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长金融奖发挥了重要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修订目的
2008年底,为做好省长金融奖评选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8〕77号)要求,省政府出台了《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为进一步优化省长金融奖评选,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省长金融奖奖励办法(试行)》。2016年在总结以往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省长金融奖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这个办法已于2021年3月30日到期。同时,随着全省金融业发展和金融工作形势任务的变化,2016年修订的评选办法已不能适应评价评选工作的需要。为充分发挥省长金融奖“指挥棒”作用,进一步调动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着力提升各地运用金融手段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今年4月,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进行了修订。
三、修订重点
与2016年3月30日印发的原《评选办法》相比,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动:一是通过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区各类评选办法,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中不再明确银行机构、担保公司、市州政府评选指标权重占比,更加突出对金融功能发挥和部署落实情况的考察。二是对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市州政府评价体系,在原有基础上均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三是首次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明确由地方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金融资本运营公司等控股类公司、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评选范围,对各类金融活动和运用金融手段服务经济社会情况全覆盖。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评选范围、评价标准、评选程序四个大块。其中,评选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组织(省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要素市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运营机构(省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本运营公司等)、融资企业(省内上市或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省内依法依规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小贷、典当等行业协会)等6大类、18小类。
评价标准按金融属性和功能作用的不同,突出对省委省政府金融工作部署的落实和运用金融手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分别框定了6大类、18小类表彰主体主要评价体系和主要评价指标,并在“第六条”明确对金融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管理办法》提出,对支持全省重要工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发展产业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普惠金融情况,风险防范和化解情况,以及各项贷款特别是涉农贷款、单位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余额、增速,存贷比,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特色信贷产品,新增非信贷类融资额,纳税额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贡献突出的银行机构给予表彰。对参与地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收购和处置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给予表彰。对通过信托贷款、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并购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模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信托公司给予表彰。对运用融资租赁工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表彰。对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额、赔付时效、产品和服务创新、农业保险承保规模及赔付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额、给付时效、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贡献突出的保险公司给予表彰;对当年牵头联系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保险公司给予表彰。对辅导拟上市企业、保荐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企业发行债券成绩突出的证券公司给予表彰。对提供套期保值等金融服务、创新开展“保险+期货”模式成绩突出的期货公司给予表彰。对基金规模、支持产业、公司治理、经营运作、风险管理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基金公司给予表彰。对公司治理、业务运行、风险管控、社会贡献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给予表彰。对新增融资担保额和新增担保户数及其增长率、担保放大倍数、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担保额、代偿及损失、担保费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贡献突出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表彰。对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部署成绩突出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给予表彰。对提供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和助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要素市场给予表彰。对省委、省政府金融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运营机构给予表彰。对首发上市企业、首发企业债券发行企业给予表彰;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发行债券(票据)融资、“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成绩突出的融资企业给予表彰。对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等情况,以及配合业务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
评选流程包括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长金融奖评选工作小组,开展评选,征求意见,提出表彰建议,报省政府审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