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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社局、工信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经科局,经济区组织人事局、经发局:
为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平台发展,更好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兰州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相关规定,拟于近期开展2020年度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推荐认定和市级孵化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定工作
(一)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兰州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主体。申请单位应当是兰州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机构,申请主体注册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有稳定的经营收入。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孵化面积原则上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9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够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等服务。
4.有专业的服务人员。有至少5人以上专业服务人员,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与退出机制等规章制度。
6.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且有健全的创业服务台账。
7.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完善,责任分工明确,账目记载规范、有据可查。
8.有效开展孵化活动。入驻2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带动就业200人以上。入驻企业中创办时间在5年以内(含)的初创型企业数量不少于50%。
(二)申报材料
申报认定材料包括:
1.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
2.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
3.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编写提纲见附件)。
4.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以及入驻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
6.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
(三)申报程序
1.申请认定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人社局及两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区人社局及两区人社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人社局受理后,联合市工信委组织专家通过实地查验或集中审议的方式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意见,经市人社局、工信委会议研究审议。
4.市人社局对审议结果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市工信委联合认定为“兰州市(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二、考核工作
为规范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对我市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进行考核,作为对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进行资金扶持和推荐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依据。
考核严格按照《兰州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进行,各基地(园区)按照认定考核表(附件3)内容准备材料及相关台帐,并提供2019年来参加各级人社、工信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依据,向各级人社、工信部门报备的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年度总结及孵化工作开展情况等材料。考核材料不再上报,考核组现场查阅资料并考核打分。
三、申报与考核要求
1.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推荐要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上报。具备条件的县区,申报的数量不限,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不具备条件的县区可不申报。
2.各县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基地,及时通知并要求各孵化基地按要求认真准备考核资料,对拟推荐为市级孵化基地的,请于2020年9月4日前将推荐材料以电子版、纸质文件(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形式报至市就业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将于近期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和考核。
联系人:冯越 联系电话:0931-8863918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