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3〕30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科技发展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甘肃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8月17日
甘肃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加强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普事业发展,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内容创作、科普活动策划实施等科学传播与普及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专业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科普师、高级科普师、科普师、助理科普师。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科学传播专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级科普师、高级科普师、科普师。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科普师)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科普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精通与本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创造性地解决科普工作中重大、关键的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省级科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或广泛引用,或撰写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影响力或发表的研究论文产生较大学术影响。 (三)主持的科技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技术标准。 (四)是本领域全省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科普师并从事科普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专业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服务帮扶,或在艰边地区、一线岗位工作累积220天的计入基层服务经历。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1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11项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6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11项至少占1项): 1.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技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科学普及方面的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全国优秀科普微视频作品、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等全国性科普赛事活动二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科技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科技类赛事活动获得个人或集体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前2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件;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件,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件。前述专利需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且至少1件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5.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被SCI、EI收录的本专业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6.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中文科学传播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较高学术水平的科普出版作品(科技成果类科普图书、图画类科普图书、科技类现实题材网络文学等)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科普出版作品不作为个人成果)。 7.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创作科普剧本4部,或开设对科学传播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以上专栏12期,或创作省级优秀科普视(音)频4部,或创作省级优秀科学实验展演汇演4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8.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策划3个省级科普展览或5个市厅级科普展览,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9.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组织开展省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科学传播普及活动3次以上,或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科学传播普及活动6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10.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运营、维护2个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普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和公众提供重要公共科普服务。 11.作为专职科学传播人员,承担省部级以上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5次以上,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12.获市厅级表彰2次。 13.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编委3年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4-14项每计算1次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3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3项必占1项,4-11项任选1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利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科普师(研究员)推荐。
第四章 高级科普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创新解决科普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能够指导科普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普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以上技术标准。 (四)是本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科普师并从事科普工作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列入省级计划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获得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或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技术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服务帮扶,或在艰边地区、一线岗位工作累积220天的计入基层服务经历。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1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省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11项至少占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11项至少占1项): 1.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三等奖(第1名);获县(区、市)委县(区、市)政府表彰1次。 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科学普及方面的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甘肃省优秀科普作品、甘肃省优秀科普微视频作品、甘肃省科普讲解大赛、甘肃省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等一等奖以上1次。 4.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件;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实用新型专利3件。前述专利需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且至少1件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5.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中文科学传播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较高学术水平的科普出版作品(科技成果类科普图书、图画类科普图书、科技类现实题材网络文学等)1部;合作完成出版专著或科普出版作品的,本人在一部著作中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著作、科普出版作品不作为个人成果)。 7.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创作科普剧本2部,或开设对科学传播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以上专栏6期,或创作省级优秀科普视(音)频2部,或创作省级优秀科学实验展演汇演2部,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8.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策划2个省级科普展览或3个市厅级科普展览,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9.主持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组织开展省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科学传播普及活动2次以上,或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科学传播普及活动4次以上,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10.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运营、维护1个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普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和公众提供重要公共科普服务。 11.作为专职科学传播人员,承担省部级以上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3次以上,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12.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3.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4.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4-14项每计算1次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3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3项必占1项,4-11项任选1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利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科普师(研究员)推荐。
第五章 科普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科普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或课题。 (二)参与选定科技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参与研究科普类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能够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和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助理科普师并从事科普工作满4年。 第三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任现职以来,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县(区、市)委县(区、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并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前3名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件(专利须与所从事专业相关)。 2.参与开设科学传播领域专栏3期以上;或参与编写科普课程、科普剧本1项;或参与创作科普视(音)频、展教具1项,得到较广泛的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科学传播普及活动3次以上;或独立讲解40场次以上;或参与撰写科普展览讲解稿、研发科学传播普及活动4项。 4.参与开发、运营、维护1个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普信息系统建设。 5.获得市级以上科普新技术、科普新产品奖1项。 6.参与策划1个省级科普展览,或2个市厅级科普展览,或3个县(区)级科普展览。 7.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8.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科技项目或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9.分析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科技信息,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撰写出1份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10.利用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辅助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以上(有相关证明)。 1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合作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12.作为骨干,参与出版较高学术水平的中文科普出版作品(科技成果类科普图书、图画类科普图书、科技类现实题材网络文学等)1部。 13.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14.在乡村振兴、基层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利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其中“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四条 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五条 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科技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 (二)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三)国家级科技项目:按《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四)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 “以下” “以后”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篇以上”含“2篇”等。 (五)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破格申报,推荐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人员,熟悉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业绩贡献,每名正高级科普师(研究员)每年度推荐本层级申报人员不超过3名。 第四十七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扩展期刊、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九条 获得科技奖励,完成科技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专利、著作、教材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领导肯定性批示,须提供正式流转完成的肯定性批示原件(复印件)及批示抄清或转办通知。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须提供采纳印证材料及正式印发的文件。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